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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機制案
- 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2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
- 教育部「各級學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涉職場性騷擾事件」及「各級學校人員及學生涉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事件」
-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機制案
- 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2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
-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萬能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88年7月10日8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訂定
91年12月27日9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
93年4月15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
94年06月29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
101年6月13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
103年11月19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
106年11月01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
113年10月16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設立「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置之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本校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1/3。本會組成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國際長、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聘任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之專任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等數名,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執行秘書由主任秘書擔任。
第四條 本會之委員除當然委員外,其餘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校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校查證屬實。
第六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劃,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教職員工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協助處理本校性別工作平等暨性騷擾防治辦法相關之案件。
八、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九、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第七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之會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第八條 學校每年應參考本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九條 教職員生遭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主任委員召集委員組成調查小組,處理相關調查事宜。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