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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就讀國立附屬(設)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規定辦理。

第 3 條

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部參酌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求、學校設施環境及年度預算等因素,補助學校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等方式,協助其上下學。

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

第一項所稱專業評估,指經學校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召開會議綜合評估,必要時得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之交通費補助基準如下:

一、就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就讀國、私立大專校院,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第 5 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二、未於學校住宿。

三、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

身心障礙學生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車、無正當理由不利用第三條第一項所提供之無障礙交通工具或已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第 6 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由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向學校提出。

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國、私立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學校申請本部補助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等方式,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應依本部補助無障礙設施規定,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一併報本部核定。

本部為審查前三項所定事項,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為之。

第 7 條

新入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於各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二星期內,完成專業評估及召開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造冊報本部。本部分別於上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及下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核並辦理撥款補助交通費或其他交通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經核定補助交通費者,除第五條所定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新申請外,於原校就讀期間,應由學校註明審核通過日期文號併同審查結果造冊,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備查,報本部審核後撥款,免再重新申請。

本部交通補助費未撥付前,由學校先行墊付。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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