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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作業規範
一、目的
維護學生在學之生活、學習及受教之權益。
二、範圍
學生對於學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得依本校申訴辦法之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三、定義
所稱學生,指學校對其處分時,具學生身分者。
學生申訴制度屬學生權益救濟性質,以學生權益受損為前提。
四、作業程序
1.學生提出申訴。
2.欲提申訴之學生,至學生事務處填寫學生申訴書。
3.依「學生申訴制度設置辦法」將申訴案轉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五、審議
1.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申訴事項應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提出或當面向受理人員陳述報告,經作成文書後由學生簽名為之,對同一案件之申訴,以一次原則。
2.學務處收件後應立即簽報申評會,召集委員審議申訴案,並於三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以延長,並通知申訴人,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作成評議決定書,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
3.申訴案件逾越申訴範圍者,應以評議決定書駁回,內容載明主文與理由,並建議處理方式。
六、校長核定
七、評議決定書送申訴人及與該案有關之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