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首頁 >

退宿申請作業規定:

 

 一、住宿約期屆滿,將住宿寢室恢復原狀遷空返還及住宿環境(含浴廁)打掃乾淨,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且不得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如有遺留家具雜物或任何物品,視為放棄,同意由校方自行處理絕無異議。

 

二、保證金做為宿舍保固之用,如有損壞依價修復賠償,

◆退離宿時,符合以下可辦理退費:

   (一)不論任何學制、入住時間,住滿一學年(上+下學期)於當學年下學期第18週後辦理退宿者。

   (二)因畢業、休學、退學、轉學、實習、出國交換及不可抗力之原因經核可者,提前辦理退宿者。

   (三)境外生春季班入學入住者,需住滿一學年(下學期及次學年上學期),並符合國際處可離宿相關規定之退宿者。

   (四)以上宿舍環境及物品均需經宿舍輔導員檢查合格。

   (五)整學年結束申請離舍時物品無損壞則全額退費。

 

◆退離宿時,下列情形不予退還保證金

    (一)違反宿舍住宿規定,遭勒令退宿者

    (二)參加預約住宿核定床位後不住宿者

    (三)自願性於上、下學期中申請退宿或未住滿整學年不續住者,例如:想住校外、不適應、課很少不想住...等等個人原因。

    (四)未依退宿規定辦理退宿檢查及逾期(次學期開學日)後繳交退宿資料者,不退還保證金。

 

 三、住宿費退費

    (一)辦理退宿退費起算住宿日以開學日起計算。

    (二)領有教育部補貼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費用,不得退款給學生,退宿時以實際收取住宿費即已住宿日數,按本校退宿辦法辦理退款,標準如下:

      依住宿週次(不足一週以一週計算)住宿費用及教育部本國籍生住宿補貼依學期週次比例核算,扣除應繳費用及補助後,餘得請求退還所繳住宿費用。

 

四、退宿辦理程序:

ee273684-c737-455b-94ab-15069c5fa819.jpg

f5601725-fdaf-4756-8ba1-33787ffc1f42.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