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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第二學期境外生心靈講座暨新生體檢

說明: 0306 境外新生生活適應暨新生體檢

說明: 0306認真聽講

說明: 0306副校長宣導

說明: 0306護理師宣導業務

說明: 0306 心理師宣導業務

說明: 0306 大合照

活動照片「境外生心靈講座暨新生體檢」活動

 

健康管理實施要點
82學年度校務會議通過82.8.18
94學年度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95.6.15
100學年度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100.12.28
 
一、為確實了解學生及教職員工之身體健康狀況,建立健康管理制度,並依「學校衛生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健康管理含下列項目:
(一) 學生健康檢查。
(二) 教職員工健康檢查。
(三) 勞工特殊健康檢查。
三、健康管理實施之事項如下:
(一) 健康檢查
1.每學年舉行一次(學生於新生入學),檢查項目另定之。
  2.檢查結果裝訂成冊,如發現身體有缺陷或疾病之個案,即個別通知並做追蹤、輔導及衛教諮詢。
(二) 境外生或交流人士健康檢查
1.在校研修期間停留6個月以上,入學時應繳交(1.)本校學生健康檢查資料卡(2.)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項目包含:HIV抗體、胸部X光、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梅毒血清、麻疹及德國麻疹、漢生病)。
2.在校研修期間停留6個月(含)以下,入學時應繳交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四、學生自行赴合格公私立醫院完成健康檢查,符合下列三項全部條件者可免參加校內統一健檢。
(一) 自行受檢時間在本校健檢日之前三個月以內。
(二) 自行健檢項目應包括本校健檢全部項目。
(三) 自行健檢結果皆無異常者。
五、新生若提出曾於三個月內接受X光檢查且報告無異常者,可免參加本校健檢之X光檢查項目。

六、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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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衛生福利部為防杜境外移入麻疹、德國麻疹病例,及加強校園結核病防治,特訂定此參考事項,作為教育部指導相關學校實施外籍學生、僑生及大陸港澳地區學生健康檢查之參考。

二、法源依據:

(一)短期研修生停留健檢:

1.學校衛生法第8條,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2.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8條第1項所定學生健康檢查管理制度,包括下列事項(節錄):學生健康檢查、學生健康資料管理及應用、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等。

3.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二)居留健檢:

1.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1條及第24條

2.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1條

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0條

三、作法:

1.請學校於招生文件提醒學生,已於當地接種麻疹、德國麻疹疫苗疫苗者,請攜帶預防接種證明來臺,於入學報到時繳交,可免再次接種。若學生入學報到時未繳交預防接種證明,則於入國後14日內至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補辦理或併入新生健康檢查辦理。

2.學生入國後14日內,由學校安排至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進行胸部X光攝影檢查肺結核,或併入新生健康檢查辦理。

四、居留健檢:

(一)來臺修讀學位之外籍生、僑生(含港澳)及大陸學生以及海青班學生,於申請居留簽證、居留證或換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時,須檢具外籍人士辦理居留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二)居留健康檢查項目:胸部X光攝影檢查肺結核、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梅毒血清檢查、麻疹德國麻疹接種證明或抗體陽性報告及漢生病檢查。來自特定地區者,得免驗腸內寄生蟲及漢生病檢查。

(三)居留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參考格式,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頁查詢,網址:www.cdc.gov.tw/點選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檢/居留健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