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首頁 >

 

萬能科技大學辦理八仙粉塵爆燃案捐贈專款作業要點右鍵另存新檔

 

萬能科技大學辦理八仙粉塵爆燃案捐贈專款作業要點
 

                                                                            105年2月23日行政會議制訂通過
 

一、萬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管理及運用八仙粉塵爆燃案捐贈專款(以下簡稱本專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監督本專款之管理及運用,本校應設萬能科技大學辦理八仙粉塵爆燃案捐贈專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專款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二)本專款各申請計畫之審議、經費撥付及督導考核事項。
  (三)本專款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四)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四、本專款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八仙樂園粉塵爆燃救助專戶所收受之八仙粉塵爆燃案捐贈專款及其孳息。
  (二)其他收入。
五、本專款應專用,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關懷慰問。
  (二)醫療與復健費用補助。
  (三)學雜費補助。
  (四)生活扶助與照顧。
  (五)心理及社會重建。
  (六)其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必要經費。
六、本會置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校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校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校一級行政單位主管。
  (二)各學院院長。
  (三)各系(所)主任(所長)。
七、本會委員任期為三年,並應隨其職務進退異動而改聘,期滿則得續聘兼之。
八、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九、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十、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一、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受害者或其家屬代表、捐款人代表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十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由學務處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本會行政作業。
十三、本會對外行文,以本校名義行之。
十四、本校應於銀行開立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存管,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依照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五、於八仙粉塵爆燃案受創之本校同學均可視需要隨時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補助金額經本會審核決議後核發。
十六、本專戶之收支均應提本會審議,並定期將收支情形及積存數額公佈以昭公信。
十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