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校男同學
- 年滿19歲之役男,須填寫兵役申請單並繳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學輔組(A101辦公室)辦理緩徵申請。
- 已當兵者,須填寫兵役申請單並繳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退伍證明影本至學輔組(A101辦公室)辦理儘召申請。
一、兵役須知
中華民國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18歲之翌年19歲起至36歲12月31日止有兵役義務。兵役法3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緩徵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緩徵及延長修業年限者學生名冊,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本校依據內政部役政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緩徵作業要點」、「役男在學緩徵資料通報下傳作業注意事項」、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作業要點」,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令發「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要點」辦理。在學期間,凡尚未服役(年屆役齡且仍有兵役義務及體位尚未判定者)稱未役學生,依規定須辦理緩徵;已服完兵役且尚未除役(不包含國民兵、替代役、停役與免役)稱已役學生,依規定須辦理儘後召集。學生入學時,需填寫兵役資料表(基本資料卡),並黏妥應繳附審核證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必繳;退伍令、停役令、免役令影本選繳),以班為單位於開學一週內,各班班代統一收齊,繳交至學輔組辦理申請作業。
二、兵役業務類型
(一)暫緩徵集:
1.依內政部役政署規定,各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截止日一個月內,將學生申請在學緩徵與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繕送縣市政府並完成在學緩徵役男資料通報檔傳送內政部戶役政資料庫。
2.在學同學如接獲徵集令,應持徵集令正本,至學輔組辦理『暫緩徵集用證明書』後,持往戶籍鄉鎮市公所兵役承辦單位辦理延緩徵集,惟該生緩徵如已經戶籍縣市政府核准在案,則可將核准公文影印後經核章由學生持往戶籍鄉鎮市公所兵役承辦單位辦理延緩徵集。
3.學生在學期間如因故辦理休(退)學,則須於離校30日內繕造名冊送戶籍縣市政府辦理緩徵原因消滅,經戶籍縣市政府函轉鄉鎮市公所兵役承辦單位後,即恢復徵集作業。
4.學分未修畢而延修者,學生須於開學二週內完成選課手續且至少須修一門具學分之課程,逾期未完成選課作業而使緩徵作業延誤者,將喪失緩徵資格,後果由學生自負。
5.作業要點:
(1)年滿19歲且未當過兵之男生,申請緩徵學生名冊(一般生、延修、復學、轉學)
(2)不得緩徵(學籍未合、同或低原級、逾33歲)
(3)緩徵原因消滅(畢業、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二)儘後召集(已當過兵者):
1.依國防部作業規定,各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截止日二個月內,將新發生申請案送戶籍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儘後召集(簡稱儘召),惟不繳交服役證明影本者將不予送辦。
2.在學同學如接獲教育召集令,應持教召令正本,至學輔組辦理『免除本次召集在學證明書』後,持往戶籍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免除該次召集,惟該生儘召申請案如已經戶籍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在案,則可將核准公文影印後經核章由學生持往戶籍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免除該次召集。
3.學生在學期間如因故辦理休(退)學,則須於離校30日內繕造名冊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原因消滅。
4.作業要點:
(1)申請年齡依各階除役年齡限制:A.士兵:36歲;B.志願役兵:45歲;C.尉官、士官:50歲;D校官、士官長:58歲。
(2)有效核准日依各校造報學生預計畢業日核處。
(3)檢附證明文件:各校依需要自行查驗
(三)異動登記:
學生若有個人資料異動情形,如姓名更改或遷移戶籍等,均須持戶籍謄本至學輔組辦理異動登記,如因異動卻未至學輔組辦理異動登記者,或學生所填資料不實不詳,而發生被徵(召)入營或申請案遭縣市政府退件者,學校無能為助,其責任應自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