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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項
1.「教育部各類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限學士班之本國籍學生)、「其他政府部會子女就學補助(如軍公教人員子女就學補助、榮民子女、退除役官兵子女就學補助、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均為政府補助款,僅能擇一補助,且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2.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行政院減免學雜費)進修學制減免標準為:每學分之學分學雜費減免50%,一學期最高減免至1.75萬元,如欲放棄減免學雜費同學請至學輔組(i105辦公室)填寫切結書並更換註冊單。

 

辦理程序

步驟1 步驟2 步驟3 步驟4 步驟5
每年6月、12月至開學第1週填寫申請表並附相關資料辦理 承辦單位審核 更換繳費單 便利商店繳費、
銀行繳費、
轉帳
完成程序

 
★申請表及應繳證明文件,未交驗紙本者,不予減免(視同自動放棄就學優待減免資格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說明1080909教育部訂定

 

注意事項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規定:依據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僅能擇一辦理

二、未曾在各大專校院申請過相同年級(學期)之各類就學優待減免,以及在校享有就學優待期間,並無重複申請政府機關之其他相關補助。

三、依據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1. 第三條修正條文規定:「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220 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2. 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四、依教育部規定減免標準之金額僅包含註冊費繳費單明細之【學費】、【雜費】項目或【學分學雜費】,不包含其他項目,試算時敬請注意明細項目。

五、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標準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

六、享有就學優待減免資格者欲再申請貸款者,請先完成就學減免申請後,再辦理貸款程序或繳費(減免-->就貸 或 減免-->繳費),以免產生退款或溢貸之問題。

七、若有未盡事宜或教育部有最新辦法,將依教育部網站最新辦法公告執行辦理。

※ 請同學填寫個人帳號: 學生退款帳號填寫操作步驟
※ 辦理減免完成後可自行上網列印註冊單:首頁 > 在校學生 > 學雜費查詢

減免類別

繳驗證件

減免標準

軍公教遺族子女

1.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等證明文件正本。(請附影印本一份)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3.申請表暨切結書。

學、雜費

(學分學雜費)全額或半額

給卹期滿

軍公教遺族子女

1.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等證明文件正本。(請附影印本一份)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3.申請表暨切結書。

依教育部規定

現役軍人子女

1.家長及本人眷補證正本。(請附影印本一份)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3.申請表暨切結書。

學費十分之三

原住民籍學生

1.三個月內學生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一份。[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2.申請表暨切結書。

依教育部規定

低收入戶子女

1.就讀學期之當年度期限內【低收入戶證明】一份。(鄉、鎮、市區公所開具正本,其備註欄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及學生身分證字號)

2.申請表暨切結書。

學、雜費

(學分學雜費)全額

中低收入戶子女

1.就讀學期之當年度期限內【中低收入戶證明】一份。(鄉、鎮、市區公所開具正本,其備註欄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及學生身分證字號)

2.申請表暨切結書。

學、雜費

(學分學雜費)十分之六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1.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印本一份。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父、母親、學生及配偶)。[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3.申請表暨切結書。

重度/極重度:

減免學、雜費

(學分學雜費)全額

 

中度:

減免學、雜費

(學分學雜費)十分之七

 

輕度:

減免學、雜費

(學分學雜費)十分之四

身心障礙學生

1.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印本一份或鑑輔會證明文件正本。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父、母親、學生及配偶)。[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3.申請表暨切結書。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

1.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 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公文函,公文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3.申請表暨切結書。

學、雜費

(學分學雜費)十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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