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落實志願服務法,表揚對推動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倡導志願服務無私奉獻精神,提升志願服務品質與效能,齊心為推展教育業務努力,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獎勵資格:
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三、評選內容及獎項:
自90年12月6日至每年6月30日止,領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持續參與教育業務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年資滿2年以上者,累計服務時數分別達3,000小時、2,000小時、1,500小時、1,000小時及200小時以上者,經審查通過後,頒發青學獎。
四、申請應備文件:
1.青學獎報名表(附件一)。
2.教育業務運用單位開立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影本。
3.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及內頁時數,請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
4.志工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正本(附件二)。
5.110年教育業務績優志工青學獎推薦清冊(附件三)。
五、評審方式:
青年署就各推薦單位所送資料進行審查,推薦應備文件不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六、表揚方式:
各志工獎項得主,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辦理表揚。
七、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推薦績優志工,應依不同獎項檢附應備文件1份,資料請用A4規格紙張,以word標楷體12字型,固定行高23pt,直式橫書繕打,正反面列印,總頁數不得超過30張(60頁,含佐證資料,佐證資料應單獨編列成冊並註明頁碼),並裝訂於左側。
(二)上述格式、張數不符者,列入評審參考。
(三)所送資料概不退還,推薦單位請自行留底。
八、作業期程:
(一)推薦資料收件日期:每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二)公布所有獎項獲選名單:每年11月15日前。
(三)辦理表揚:由各單位自行訂定辦理時間。
九、相關表件請參閱後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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