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學生工讀服務助學金實施要點
106年08月15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與各單位事務與活動,學習人際溝通、團隊合作、行政管理技能與知識,以培養學生軟實力,訂定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學生工讀服務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項助學金採申請制,申請學生需填寫申請表(附件一)經服務單位主管簽章,並簽訂勞動契約後,送學務處服務學習組審核彙辦。
第三條 申請對象為本校各學制具學籍之在學學生,由各單位依其業務需要,徵求自願樂於參與服務之學生,提供服務機會並給予指導。
第四條 本項助學金等級分為六級,由服務單位主管依其工作需求與預算分配使用,核給工讀服務學生之助學金等級並按月核發之。學生工讀服務時間長短得做為核給助學金等級之參考,惟平均時薪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每小時基本工資。
第五條 單位主管得就各項行政事務中,選擇有助學生職場能力培養之事項,安排各生參與服務,另依據各生在參與服務過程中之表現,填具萬能科技大學工讀服務助學金考核表(附件二),並依考核結果建議是否繼續提供該生之工讀服務機會。
第六條 工讀服務助學金考核表須於次月5日前送學務處服務學習組彙辦,經學務處審核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發給。
第七條 參與本項助學金之服務學生屬兼任助理性質,其相關勞動權益保障悉依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獎助生權益與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辦理。
第八條 工讀服務助學金學年度預算由學務處編列,各單位依業務需求提出額度申請,經服務學習委員會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由各單位於核定額度內自行規劃運用。
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