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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科技大學弱勢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實施辦法

 

106年06月20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8次行政會議訂定

110年03月23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07次行政會議修正

112年07月18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2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本校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與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訂定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弱勢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提供經濟弱勢學生附服務負擔之生活助學金,每學年實際補助名額,依據教育部補助金額及本校年度預算規劃之。

第三條        領取生活助學金之獎助生,須參與學校規劃以服務回饋為目的之活動,且領取之助學金與其服務時數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獎助生之權益保障悉依本校獎助生權益與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資格為本校在學學生(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

          一、符合弱勢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條件。

          二、具學雜費減免生身分。

          三、本校運動代表隊且家境清寒者。

第五條        生活助學金實施方式:

          一、申請人須向學務處服務學習組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附件一)。

          二、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學務處服務學習組審核,但前一學年度已申辦弱勢助學金或學雜費減免獲准通過者,由學務處審定資格可免附證明文件。

          三、通過審核者得自行尋找服務單位,或由學務處服務學習組媒合服務單位,參與以服務回饋為目的之活動。

          四、獎助生之服務活動範圍,以校務活動、行政參與、社團帶領或行政實習等為主。

第六條        獎助生參與服務回饋活動之表現由服務單位負責考核,服務單位須於次月五日前填具考核表送至學務處服務學習組,據以核發生活助學金,考核表如附件二。

第七條        服務單位得依獎助生考核結果,提供助學生每月新台幣六千元至二萬五千元不等之助學金,以協助其生活所需。

第八條        獎助生參與服務活動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資格:

          一、因特殊事故或疾病不克繼續參與服務活動者。

          二、參與服務活動期間不適應者。

          三、參與服務活動期間表現不佳,經輔導未改善者。

          四、服務單位考核結果評定取消其資格者。

          五、參與服務活動期間辦理休學或退學者。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萬能科技大學弱勢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實施辦法11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