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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1110809急難救助金申請表雙面單張版

 

萬能科技大學學生急難救助金設置實施辦法

 

93年04月27日92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9年10月0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8月09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為照顧遭受急難事故或非常災害之本校學生,特訂定萬能科技大學學生急難救助金設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資格:本辦法實施對象為本校之具有學籍學生及學生父母,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低於百萬元及不動產價值合計低於千萬元者,申請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時間: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重大傷病則是卡證有效期內)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第  三  條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依下列情節輕重核發救助金:

 一、重傷者(住院一週以上),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二、學生在校使用學校公共設施、設備、儀器或因公遭受意外傷害及導致殘障者,依保險法所定之殘障程度分級給予救助,核發最高新台幣貳萬元整。

 三、學生死亡,核發新台幣貳萬元整。

 四、學生符合全民健保所定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發新台幣貳萬元整。

第  四  條  學生家庭遭遇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原因(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等)致發生損失或傷害者,依下列情節核發救助金:

 一、房屋半毀(倒)者,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二、房屋全毀(倒)者,核發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三、學生父母受重傷者(住院一週以上),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  五  條  學生在學期間父母發生其他事故,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依下列情節核發救助金:

 一、父母一方符合全民健保所定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二、父母一方死亡者,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父母雙方死亡者,核發新台幣貳萬元整。

第  六  條  申請本項救助金,以每一事故申請一次為原則,若因實際情形需要必須加次數或額度時,由校長裁定之。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