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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為協助符合資格學生順利辦理115-1學期學雜費減免,請詳閱以下申請時間、地點、應備文件及相關注意事項,並於期限內完成申請。

一、申請表下載: 115-1學雜費減免申請書

請使用最新版本之「115-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書」。※ 每次申請時請務必下載最新表格,或至課指組索取紙本表格。

 

二、申請期間

舊生: 自115年6月22日起至115年9月18日止。

新生: 自收到註冊單起至115年9月18日止。

請於期限內完成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三、申請時間

日間部學生: 週一至週五 09:00-12:00、13:00-16:00

進修部及在職專班學生

暑假期間:週一至週五 16:00-21:00

開學後平日:週一至週四 16:00-21:00 週日 09:00-14:30

 

四、申請地點及承辦單位

日間部學生: 學務處課指組
地點:中山堂一樓 I105
辦理時間:09:00-16:00

進修部及在職專班學生: 學務處學輔組
承辦人:陳組長
辦理時間:16:00-21:00

 

五、適用減免身分

符合下列身分者可提出申請:

  1. 軍公教遺族子女

  2.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子女

  3. 現役軍人子女

  4. 原住民籍學生

  5. 低收入戶子女

  6. 中低收入戶子女

  7. 身心障礙學生

  8.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9.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除「軍公教遺族」身分已審查通過者得免重新辦理外,其餘身分每學期皆須重新申請。

 

六、重要提醒

(一)請先辦理減免,再辦理就學貸款或繳費

具減免資格者,請務必先完成學雜費減免申請,再辦理就學貸款或繳費,以免產生退費、溢貸或重新更正註冊單等問題。

(二)未繳交紙本文件者,不予辦理減免

申請人須親自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及申請資料至承辦單位辦理。
未交驗紙本資料者,視同放棄本學期就學優待減免資格。

(三)如有退費,請填寫本人帳戶資料

若辦理減免後產生退費,請務必填寫正確帳戶資料,以利後續退費作業。

(四)完成減免後可自行列印註冊單

辦理完成後,學生可至學校首頁列印更新後註冊單:
首頁 → 在校學生 → 學雜費查詢

 

七、定額減免及各項補助擇優說明

因應113年「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相關減免及補助規定如下:

  1. 私立大專學生每學期定額減免學雜費差額新臺幣1.75萬元,學生不須另行提出申請。

  2. 各類學雜費減免與各部會獎助學金或補助,例如弱勢助學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農業相關補助、勞動部相關補助等,原則上僅能擇一申請。

  3. 定額減免1.75萬元可與弱勢助學金併同適用。

  4. 每位本國籍大學生於就讀大學四年期間,原則上共有八次減免機會。

如同時符合多項補助資格,將依相關規定擇優辦理,請勿重複申請。

 

八、不得重複申請之情形

依教育部規定,申請學雜費減免者,若同時符合其他政府獎助學金或補助資格,僅能擇一辦理。

不得重複申請情形包含:

  1. 已申請弱勢助學金、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

  2. 曾於各大專校院申請過相同年級、相同學期之各類就學優待減免者。
    例如:曾於他校或本校就讀大一上學期並已申請減免,重考後再就讀本校大一上學期者,不得再次申請同一學期之減免。

 

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所得查核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者,得申請就學費用減免。

本學期免提供繳稅清單,將由教育部行文財政單位辦理查核。

 

十、減免範圍說明

  1. 減免金額僅適用於註冊費繳費單明細中之「學費」及「雜費」項目。

  2. 減免範圍不包含其他費用項目。

  3. 減免標準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碩士在職專班等學分費。

  4. 試算減免金額時,請務必確認繳費單明細項目。

 

十一、應備文件:

申請時請親自攜帶相關證件正本至承辦單位辦理。戶籍謄本若雙親不同戶,需各別申請「父親、母親、學生本人」之戶籍謄本,各類身分應備文件如下:

減免類別 應繳驗證件 減免標準
軍公教遺族子女 1. 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等證明文件正本,並附影本一份。2.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3. 申請表暨切結書。 學、雜費全額或半額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子女 1. 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等證明文件正本,並附影本一份。2.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3. 申請表暨切結書。 依教育部規定
現役軍人子女 1. 家長及本人眷補證正本,並附影本一份。2.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3. 申請表暨切結書。 學費十分之三
原住民籍學生 1. 三個月內學生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一份,記事欄位請勿省略。2. 申請表暨切結書。 依教育部規定
低收入戶子女 1. 就讀學期當年度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一份,須由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且備註欄須註明減免學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2. 申請表暨切結書。 學、雜費全額
中低收入戶子女 1. 就讀學期當年度有效期限內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一份,須由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且備註欄須註明減免學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2. 申請表暨切結書。 學、雜費十分之六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1.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一份。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須包含父、母親、學生及配偶,記事欄位請勿省略。3. 申請表暨切結書。 重度、極重度:學、雜費全額中度:學、雜費十分之七輕度:學、雜費十分之四
身心障礙學生 1.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一份,或鑑輔會證明文件正本。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須包含父、母親、學生及配偶,記事欄位請勿省略。3. 申請表暨切結書。 重度、極重度:學、雜費全額中度:學、雜費十分之七輕度:學、雜費十分之四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公文函,須在有效期限內,且公文內須註明減免學生姓名。2.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記事欄位請勿省略。3. 申請表暨切結書。 學、雜費十分之六

 

 

十二、文件有效期限提醒

  1. 戶籍謄本:請勿省略記事欄位(若雙親不同戶需各別申請「父親、母親、學生本人」),列印日期應為115年6月以後。

  2. 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證明:有效日期應為115年9月13日以後。

  3.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有效日期應為115年9月以後。

  4. 初次辦理軍公教遺族子女及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子女者,須至課指組填寫申請表格。

 

十三、其他說明

  1. 若有未盡事宜,或教育部公告最新規定,將依最新規定辦理,並於學校網站公告。

  2. 請申請學生務必確認自身資格及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以免影響減免權益。

  3. 如有疑問,請洽學務處課指組或學務處學輔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