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科技大學「萬能心連心助學金」捐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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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所得與使用全數納入「萬能心連心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管理監督。為使捐款人享用政府減稅條例,由「萬能心連心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發給正式收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我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之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以減輕稅負。
一、捐款方式(擇一)
1. 銀行轉帳
戶名:萬能科技大學-萬能心連心助學金專戶
帳 號:808 玉山銀行中壢分行,0130440057957(共13碼)
2. 支票或匯票
抬頭寫明「萬能科技大學-萬能心連心助學金專戶」之畫線支票或匯票,連同捐款回條,以掛號郵寄32061中壢市萬能路1號 「萬能科技大學-萬能心連心助學金專案」收。
3. 現金
請將捐款連同捐款回條送至本校出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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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科技大學「萬能心連心助學金」設置與管理辦法
97學年度行政會議制定98.02.24
一、主旨
萬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受失業、經濟等因素波及,影響其就學權益,特在萬能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發起下,設置「萬能心連心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以期關懷急需救助學生,鼓勵更多莘莘學子能繼續向學完成課業。
二、經費來源
全校教職員生捐款。
校友會募捐所得。
社會人士樂捐。
企業捐款。
三、管理監督機制
為有效管理監督本助學金之應用,特設置「萬能心連心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以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但得視學生申請需要機動召開。
委員會組成為:
主任委員:校長
副主任委員:校友會會長
執行秘書:主任秘書
委員: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教學發展中心主任、進修部主任、進修學院主任、各學院院長、通識中心主任、各系主任、圖資中心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校友會代表3人。
四、專款專用原則
本助學金開設銀行專戶(帳戶:萬能科技大學萬能心連心助學金專戶,帳號:玉山銀行 0130440057957 ),受本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監督,以專款專用為原則,每學期結束時應公佈收支明細,以昭公信。
校友會視需要得派代表稽核本助學金之運用。
五、申請條件及補助名額
本校在學之正式學籍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本人或配偶為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或遭遇實施無薪假(無薪假占其原有工時三分之一以上),經導師或系主任確認急需救助者。
無法請領政府、本校或其他單位補助者為優先。
其他有急需救助者(需經導師與系主任共同確認)。
每學期實際補助名額視本助學金財務狀況調整之。
六、申請檢附資料
萬能科技大學「萬能心連心助學金」申請表。
失業勞工需檢附原任職事業單位或政府主管機關出具之非自願失業證明文件。
無薪假勞工需檢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或資方出具之證明。
前一年度財產總歸戶資料。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導師或系主任推薦表(需有家庭訪問或學生訪談紀錄)。
學生證。
七、補助金額及服務學習
每月補助生活費四仟元,按月發放,一學期最多以補助四個月計。
每學期得申請一次。
受補助學生需依學校安排從事服務學習,以協助處理受補助學生所屬系(所)之行政事務為原則。
受補助期間,每月需從事服務學習20小時。
八、考核機制
服務學習時數之考核與認證,由用人單位負責逐月填寫考核單送交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彙整。
未通過用人單位之考核者,次月起即停止補助金發放。
受補助學生於該學期若缺曠課與請假(不含公假)時數總和超過50小時(含)以上者,次學期不得再申請本助學金之補助,但不計因重大疾病或生產住院請假之時數。
九、申請與審查流程
每年三月及九月底前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
由課外活動指導組進行資格初審。
初審合格後報請校長召開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審議時經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不含)以上同意者為通過補助申請案。
審議通過後並副知校友會。
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