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說明
一、配合總統108 年8 月30 日宣示,將於9 月啟動「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4 大策略措施包含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補助、校內宿舍建築貸款利息補助、校內宿舍規劃設計整改善補助。
二、「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措施:目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針對弱勢學生已有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校內宿舍住宿等照顧,未來增加校外租金補貼。
三、由本部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一)申請對象:
-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金額: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1,200 元至1,8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 月至隔年1 月、下學期為2 月至7 月,每學期以補助6 個月為原則。
學生租賃地 所在縣市 |
每人每月 補貼金額 |
租賃地 所在縣市 |
每人每月 補貼金額 |
臺北市 | 1,800元 | 新北市 |
1,600 元 |
桃園市 |
1,600元 | 臺中市 | 1,500 元 |
臺南市 | 1,350元 | 高雄市 |
1,450 元 |
新竹縣、新竹市、 苗栗縣、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市、 嘉義縣、屏東縣、 澎湖縣、基隆市、 宜蘭縣、花蓮縣、 南投縣、臺東縣 |
1,350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1,200 元 |
(三)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上學期於10 月20 日前/下學期於3 月20 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學校審核:受理學生申請,並檢核所檢附文件是否齊全。
(五)學校向本部請撥款項: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 月20日)後,依需求人數及補貼金額向本部掣據請款。請款時程及表件,由本部另行函文請學校提報。
(六)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 月20 日)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至12 月5 日結束),上學期於12 月15 日前/下學期於5 月15 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三、相關表件請參閱後附資料。
其他相關規定請參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說明1090114
申請表下載-->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